以下是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请参考。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期限
1审查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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