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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张** 甘肃-临夏 医疗保险纠纷咨询 2020.12.27 23:23:26 7508人阅读

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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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需具备或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
(二)、
(三)、
(四)、
(五)、
(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020-12-27 23:2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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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1、各科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与手术分级管理制。2、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要注重医德修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在岗时间不干私活,不从事医疗活动以外的任何事情。3、各级医师的查房记录或指示必须在病程记录中明确无误地显示出来,上级医师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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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4 11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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