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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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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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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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司法实践之中,对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以损坏公私财物的司法鉴定价值为界限。最高法未出台明确的认定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但是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或者检察院都有自己的认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这个界限多数省份都是按照人民币5000元予以认定所以关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果你亲属造成5000元的损失会被按照刑法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来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原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你描述的问题中体现了,殴打警察一项,且你家亲属现在全部在。我认为,你家亲属即便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刑事责任不够追究标准也应当是被按照妨碍执行公务罪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等待检察院批准逮捕。所有关在的人,全部是已经下达了刑事拘留决定书或者即将下达的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根据损失价值大小会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受害人只要报警,警方就会依法处理,受害人无权要求不追究违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仅仅是可以放弃民事赔偿责任而已所以你所谓受害人不追究那是你的错误理解他只是可以不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而已其他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由警方及公诉机关决定是否追究
2020-12-25 01:2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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