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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时,离婚时房屋能要求全部分割吗
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使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在房屋的权属上,还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分为两部分: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和未偿还贷款的部分。此时,对于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个人偿还的增值部分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此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三)婚后夫妻共同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增值部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1、对财产分割不满意可以先进行协商,还不满意可以到。2、如果财产是两人共有,一直没有分割,可以随时在离婚后分割,3、如果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一方离婚后反悔,可以在离婚后一年以内解决。【法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江苏省条例迟迟未出的原因就是在于因地制宜考虑政策制定,毕竟苏北。有了地方性法规楼上的热心网友,你可能不理解拆迁领域的法律法规吧,国条是行政法规,面向全国范围的,到了省级肯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的,配套的实施细则也会陆续制定,以前的拆迁条例国家和江苏省面都有的、苏中、苏南的地方差异较大。《江苏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的征收意见稿去年就广泛征集了各地的意见。征收也不例外,国条出来两年多了,这次《江苏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送审稿基本成型,这项规范江苏省征收活动地方性法规呼之欲出
专业解答如果房产是一方全款购买的,且当事人的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的,则房产增值部分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则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专业解答购房时,只有一方出资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个人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专业解答购房时,只有一方出资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
专业解答房屋所有权在婚前婚后购买时待遇不同。婚前个人购买房产为单独所有,婚后加名则转为共有。婚后购买房产,即使只有一方名字,也属夫妻共有,需均等分割。共同承担的房贷在婚内需公平分担。未取得房产证的争议房产,法院通常暂不判决所有权,仅就居住和使用权作出裁决。
专业解答婚前财产增值一般不分配,婚后增值(非自然增值)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分割遵循五原则:双方协商决定,男女均等,优先考虑子女、女方权益和补偿付出者,照顾无过错方。共同财产范围广泛,包括薪资、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财产、军队相关费用收益、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等。在争议解决上,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和特定权益保护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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