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婚时双方都没有进行婚前检查,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影响夫妻正常生活的性疾病,如果一方影响夫妻正常性生活的疾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其他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的,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的,属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当事人和其近亲属都可以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前提是该疾病尚未治愈。如果一方影响夫妻正常生活的性疾病不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绝婚和生育的其它疾病,另一方不能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也不会受理,当事人只能通过离婚,解除夫妻关系。
2020-12-10 09:36:25 回复律师解析 民法典生效后,对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配偶的情况,就有了新的处理方式。民法典一方面默认该婚姻有效,但另一方面把“主动权”交给了被隐瞒的配偶。配偶选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伴侣病情一年内认可这段婚姻关系,则婚姻关系有效;如果不认可,配偶也可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段婚姻关系,则这段婚姻自始无效。
律师解析 民法典生效后,对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配偶的情况,就有了新的处理方式。民法典一方面默认该婚姻有效,但另一方面把“主动权”交给了被隐瞒的配偶。配偶选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伴侣病情一年内认可这段婚姻关系,则婚姻关系有效;如果不认可,配偶也可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段婚姻关系,则这段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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