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小陈的爷爷和奶奶生前共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由于小陈的奶奶去世早,家里的孩子都是由爷爷一手抚养长大。2006年7月,小陈的爷爷和小陈因拆迁分得一套房屋,产权人为小陈的爷爷和小陈两个人。2007年9月小陈的爷爷因病去世。去世后,小陈与两个姑姑就爷爷所留下的这二分之一房产起了争执。小陈拿出了爷爷生前2006年8月立下的由律师见证的遗嘱,遗嘱上爷爷明确将二分之一房产赠与小陈。而两个姑姑则认为小陈爷爷自2005年就因中风反复住院治疗,而且这种病情直到过世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由于不能就爷爷部分的遗产达成一致,小陈将自己的姑姑和父亲告上了法庭。小陈要求判决自己和爷爷共有的该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理由就是爷爷留下的遗嘱明确二分之一的房产赠与给自己。在庭审中,两个姑姑出具了在拆迁时对爷爷所作的精神状态鉴定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鉴定书,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爷爷患有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律师分析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结合本案,小陈的爷爷虽然立有所谓的遗嘱,但是由于在立遗嘱的期间小陈的爷爷是处于患病状态。特别是鉴定书所依据的材料为小陈的爷爷自2005年的病史资料、出院记录及爷爷的保姆对爷爷日常生活的一贯表现之陈述、显然爷爷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状态,可见爷爷在立遗嘱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该遗嘱应归为无效。ttttt
2020-12-08 22:12:39 回复专业解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的效力是无效的。在我国的民事行为的生效的规定中,我国的遗嘱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限制性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他们的心智不是很成熟所以立遗嘱无法真实表达他们的想法,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
专业解答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遗嘱必须是真实意愿的表达。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来说,他的心智和其他方面都不是太成熟,所以他所立遗嘱的内容并没有真正反映他的意愿,他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专业解答法律为没有立遗嘱的继承顺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法律仅规定了遗嘱无效、或者是遗嘱自始不存在时,需要按照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的顺序去处理死者名下的合法财产。而对于遗嘱有效的情形,直接按照遗嘱来处理。
专业解答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要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订立的遗嘱就是属于无效的。目前,我国的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一种是年龄在8-18周岁,一种是属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专业解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可以立遗嘱的,在《民法典》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都是无效的。要立遗嘱,立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行,而且,遗嘱要同时满足其他条件才受法律保护。
律师解析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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