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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职责以他人名义为自己担保,可否起诉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其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董事、经理以公司名义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第三人明知董事、经理越权为担保行为而接受,即说明第三人有恶意,所签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此担保行为,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此时应构成表见代表所签担保合同为有效,公司和越权董事、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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