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福建法律咨询 > 福州法律咨询 > 福州抵押担保法律咨询 > 董事长超越职权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是无权代理吗?

董事长超越职权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是无权代理吗?

梁** 福建-福州 抵押担保咨询 2020.09.15 11:34:29 1379人阅读

董事长超越职权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是无权代理吗?

其他人都在看:
福州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福州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其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董事、经理以公司名义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第三人明知董事、经理越权为担保行为而接受,即说明第三人有恶意,所签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此担保行为,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此时应构成表见代表所签担保合同为有效,公司和越权董事、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2020-09-15 11:36:29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