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雷律师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省律协职务犯罪预防和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南通市律协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崇川区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监督专家库成员民主与法制杂志特约通讯员具有工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先后在公安系统、政法委工作多年,曾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嘉奖三次、获评“十佳刑警”、“南通市法治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近年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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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嫖娼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至所以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是因为网络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嫖娼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而并非直接发生的嫖娼行为。
网络聊天记录是“视听资料”的一部分,而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因此无论是《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都将“视听资料”列入证据的范畴。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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