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更改。对确实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或公民申报错误造成错登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能证明其实际出生日期,且真实有效的有关原始依据及佐证材料等权威原始凭证,才能予以更正。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原始出生记录依据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身份证编码表、居民户口簿、户口出生变动登记等权威原始凭证。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口底账等);
(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有固定职业,还需要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是在校学生,还需要所在学校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办理步骤:
(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所长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分县局主管领导,直至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各地可能稍微不同)。
(2)如果申请得到批准,申请人持《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更改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重新打印户口本,并以新户籍信息办理身份证。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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