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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转移土地需要缴纳房屋契税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承受母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承受母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解答如下,”但在合同履行中,乙方提出:原合同约定的“实行转让、过户、交易税费总包干”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的规定,要求甲方增加承担该加油站转让所发生的契税(按合同总金额的4%计算约7万元)。甲方认为:1、双方协商加油站转让时,已对转让、过户、交易应缴税费的测算,并将甲方应缴税款累加在转让总金额内计算,因而,在转让总金额174.98万元中,已经包含契税等各项税费在内;2、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为“实行转让、过户、交易税费总包干”,甲方实际已经将应缴契税等各种税费预先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代缴,因此乙方提出的要求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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