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可以由其妻子、子女、父母参与均分,但有其有未成年子女的应先提取至成年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对于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是生活费的给付,并非死亡赔偿金.
律师解析 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首先应当考虑劳动者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在死因无法查明、也无法排除是否与工作相关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析 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首先应当考虑劳动者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在死因无法查明、也无法排除是否与工作相关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析 在饮酒过程中不幸发生意外导致身故,针对此情况,大多数意外险都不会进行赔偿。这是因为意外险的理赔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由外力因素或突发事故所引发的被保险人的身体损伤或者残缺,这种情况才被认定为意外伤害。 然而,由于饮酒过量导致的意外身故,显然并不符合上述定义,因此保险公司通常会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人身意外保险,亦可称为意外伤害保险,或简称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基本含义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且该意外伤害成为导致其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时,保险公司将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这类保险产品具有短期性、灵活性以及保费相对较低的特点。 意外伤害保险所提供的保障项目主要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以及停工给付四个方面。 其中,“意外伤害”必须是对人体产生的实质性损害,例如人工装置替代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这些并非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能作为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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