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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属不属于外商独资企业
解答如下,可以1、对外担保的相关概念(1)对外担保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2)对外担保当事人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人”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抵押项下的担保人为抵押人对外质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对外抵押项下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对外质押项下的受益人为质权人。2、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类案例,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当事人是否适格根据《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本类案例中的担保人和受益人主体资格均没问题。被担保人则应当是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而本类案例中的被担保人是境外机构,似乎不符合规定。这也是有个别地区外汇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理由所在。应当说,这一认定是片面的。《办法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下担保适用本细则:(一)对外反担保(二)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三)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融资所提供的担保。本类案例应当属于该条第(三)项的情形。即,本类案例中的受益人实际上属于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因此应当适用《办法细则》办理对外担保业务。(2)需要符合哪些具体规定如前列明,对外担保业务涉及多项法规。首先,既然涉及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其次,由于涉及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第三条规定,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对外担保,但应办理对外担保登记。同时,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也有相应限制。《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上述规定也是外汇管理部门受理对外担保登记后主要的审核条件。
这要分两种情况考虑:1、如果该外商独资企业是投资性(见《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的规定》(04年11月修订后版本)),则该再投资的新,也是外资企业。许多跨国大,如微软、松下、诺基亚等,都是先设立了投资性,再以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2、如果该外商独资企业是非投资性,则该再投资的新,为内资企业。另外,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专业解答并不完全相符。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仅能由单一个人作为唯一的出资方予以建立;反观个体工商户,其设立者的身份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亦可由多个家庭成员联合出资组建。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往往为同一个人,且必须是通过投资行为构建起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方具备注册资格。此外,这两种形式的经营实体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政策方面的具体要求也存在一定差异。
专业解答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它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投资者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出现债务问题,投资者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而不是由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专业解答外商独资企业有权进行股权转让,但需接受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与新设立外资企业或外资收购国内企业一样。转让需原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并依法进行登记备案。违反规定将导致转让失效。
专业解答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由单一自然人投资,资本与资产归属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全责承担企业债务。企业财产非独立,投资人享有完整权益。作为自然人创办的企业,其法律地位等同于投资者,没有法人资格。财产始终归投资人所有,不具备法人化的特征,只有投资者本人对企业的财产权责负责。若不符合这些基本属性,将不被视为个人独资企业。
专业解答独资经营模式下,企业负债需由经营和投资人共同承担。投资人拥有公司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其权益可买卖或继承。企业破产后,投资人需承担所有债务。债权人五年未追讨,责任消除。若企业财产不足以偿债,投资人需用私人财产偿还。因此,独资经营企业的债务偿还不仅限于企业财产,还包括投资人的私有财产,投资人需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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