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怎么确定管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只列举规定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法》未专门规定管辖规定。
2、存在两种观点: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专属管辖;股东派生诉讼诉由是第三人侵犯了公司的共益权,故应按照实际的合同类纠纷或者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
3、具体中究竟选择公司住所地人民专属管辖还是选择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目前法律尚无定论,而在实践中综合判例结果来看,只要原告适格,且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其他要件,公司住所地人民与依合同类纠纷或者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而确定的均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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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即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在诉讼中,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例如:小学生李某在学校被同学不小心推倒在地,导致手臂骨折。李某的父母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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