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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托管经营与托管经营的关系?

甘* 内蒙古-乌兰察布盟 经营管理咨询 2020.12.03 15:27:43 420人阅读

如何处理托管经营与托管经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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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托管经营在托管方与受托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托管的法律关系,委托方和托管方以及托管企业都以此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托管行为的决定权和签约权。委托方有权选择受托方,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托管协议。
(2)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经营收益。这是托管经营中委托方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由于托管经营通常是有偿托管,受托方基于其托管行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委托方当然也应当有权对被托管企业的经济收益进行再分配。因为托管经营并没有改变企业的所有权主体。
(3)对受托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托管方有权对受托方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以保证被托管企业被正当经营。
(4)在受托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委托方当事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权属等问题进行核查。
(5)当受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委托方可以处分受托方提供的担保物或者要求受托方给与赔偿。委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管方支付报酬。当受托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
(2)指示的义务。托管行为通常需要委托方当事人给与受托方当事人明确的指示,当受托方当事人要求委托方给与指示时,委托方应当及时进行指示,否则因此而给被托管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得要求受托方赔偿。
(3)配合受托方当事人进行托管经营的义务。委托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地向受托方提供有关的资料等,不得随意非法干预受托方的经营。
(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在托管经营中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支配被托管企业的资产。由于受托方在托管法律关系中是托管企业财产的实际占有者,根据托管合同的本质,受托方有权对企业财产进行使用和支配,当然,这种使用和支配应当以保证托管企业的正当经营为目的。(2)决定被托管企业的一些基本经营政策、方针。受托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机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奖金制度;自行决定和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3)获得报酬的权利。受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保管被托管企业财产的安全,保障被托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被托管企业实际上被受托管人占有和支配,自然应当由受托管人承担保管义务。受托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给被托管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020-12-03 15:29:43 回复

解答如下, 托管经营在托管方与受托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托管的法律关系,委托方和托管方以及托管企业都以此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托管行为的决定权和签约权。委托方有权选择受托方,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托管协议。
(2)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经营收益。这是托管经营中委托方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由于托管经营通常是有偿托管,受托方基于其托管行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委托方当然也应当有权对被托管企业的经济收益进行再分配。因为托管经营并没有改变企业的所有权主体。
(3)对受托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托管方有权对受托方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以保证被托管企业被正当经营。
(4)在受托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委托方当事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权属等问题进行核查。
(5)当受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委托方可以处分受托方提供的担保物或者要求受托方给与赔偿。委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管方支付报酬。当受托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
(2)指示的义务。托管行为通常需要委托方当事人给与受托方当事人明确的指示,当受托方当事人要求委托方给与指示时,委托方应当及时进行指示,否则因此而给被托管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得要求受托方赔偿。
(3)配合受托方当事人进行托管经营的义务。委托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地向受托方提供有关的资料等,不得随意非法干预受托方的经营。
(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在托管经营中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支配被托管企业的资产。由于受托方在托管法律关系中是托管企业财产的实际占有者,根据托管合同的本质,受托方有权对企业财产进行使用和支配,当然,这种使用和支配应当以保证托管企业的正当经营为目的。(2)决定被托管企业的一些基本经营政策、方针。受托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机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奖金制度;自行决定和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3)获得报酬的权利。受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保管被托管企业财产的安全,保障被托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被托管企业实际上被受托管人占有和支配,自然应当由受托管人承担保管义务。受托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给被托管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解答如下, 托管经营在托管方与受托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托管的法律关系,委托方和托管方以及托管企业都以此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托管行为的决定权和签约权。委托方有权选择受托方,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托管协议。
(2)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经营收益。这是托管经营中委托方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由于托管经营通常是有偿托管,受托方基于其托管行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委托方当然也应当有权对被托管企业的经济收益进行再分配。因为托管经营并没有改变企业的所有权主体。
(3)对受托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托管方有权对受托方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以保证被托管企业被正当经营。
(4)在受托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委托方当事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权属等问题进行核查。
(5)当受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委托方可以处分受托方提供的担保物或者要求受托方给与赔偿。委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管方支付报酬。当受托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
(2)指示的义务。托管行为通常需要委托方当事人给与受托方当事人明确的指示,当受托方当事人要求委托方给与指示时,委托方应当及时进行指示,否则因此而给被托管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得要求受托方赔偿。
(3)配合受托方当事人进行托管经营的义务。委托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地向受托方提供有关的资料等,不得随意非法干预受托方的经营。
(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在托管经营中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支配被托管企业的资产。由于受托方在托管法律关系中是托管企业财产的实际占有者,根据托管合同的本质,受托方有权对企业财产进行使用和支配,当然,这种使用和支配应当以保证托管企业的正当经营为目的。(2)决定被托管企业的一些基本经营政策、方针。受托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机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奖金制度;自行决定和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3)获得报酬的权利。受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保管被托管企业财产的安全,保障被托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被托管企业实际上被受托管人占有和支配,自然应当由受托管人承担保管义务。受托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给被托管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许经营,俗称特许连锁或加盟连锁,是经济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创业经营形式。特许经营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实际操作中,基于国内特许经营行业不成熟的现状,且加盟商往往缺乏经验,难以做到总部所要求的保质保量。因此近年来,一种“托管模式”的特许经营便应运而生了。一些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的领域如餐饮、美容、珠宝等更是如此。在这种模式下,加盟商只负责筹集开店及日常经营的费用,其余选址、经营事务则全权委托总部公司委派人员负责管理;同时加盟商有权监督管理……但在笔者看来,这种模式所隐藏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一旦店铺经营失败,合同双方就难免发生争议。笔者遇到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例:杜先生经过考察洽商,与某餐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杜先生出资租赁店面、装修、购买相关用品,开办某品牌面馆;某餐饮公司负责餐厅的营运管理,包括人员招募、培训以及成本利润的核算等、杜先生不直接参与管理,有监督和建议的权利;杜先生需保证完全采购并且使用某餐饮公司的所有原材料、消耗品,必须遵守某餐饮公司提供的商品价格按市场价格浮动;在面馆盈利的前提下,某餐饮公司每月享有30%的利润分红,如有亏损则不予承担。合同签订后,杜先生向某餐饮公司支付了加盟费8万元,又支付62万元用于租赁房屋、装修、购买店内用品,门店在西安高陵区某较为繁华的地段开立了。然而随后的几个月,面店经营状况始终不尽人意,生意惨淡,员工也陆续离职。因亏损严重,入不敷出,仅仅十个月之后,杜先生便不得不关店停业。在杜先生看来,某餐饮公司所提出原材料、消耗品等材料价格畸高,过量采购,且不尽职管理,是造成门店关停的主因。由此,杜先生不得不委托笔者将某餐饮公司诉至。笔者认为,案涉《特许经营合同》虽然名义上与一般特许经营合同无二,但因为它纳入了“托管模式”,故还包括了委托合同的成份。有关某餐饮公司每月享有30%的利润分红的内容,甚至涉及到了合伙关系的成份。类似的争议之所以容易产生,根本原因在于具有特许权的一方,基于其话语优势,在行使托管义务的时候易损害加盟商的利益。目前我国在特许经营方面的立法相对薄弱,导致这样的《特许经营合同》实质上是欠缺公平的——
首先,这种模式中,加盟商要承担注入大量资金的义务,但只有监督和建议的“虚权”;而特许总部全面控制加盟店的人、财、物,且往往还要求享受利润分成但不承担损失。这实质上与特许人的直营店或者合伙并无二致。此种情况下,却只将承担经营损失的风险全部转嫁到加盟商身上,是不公平的。《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假如约定了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人,或者由部分人承担全部亏损,明显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虽然特许经营“托管模式”名义上并非合伙,但完全是以擦边球的形式,触及到了《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禁止性规定相同的实质。
其次,因合同约定特许人不承担经营亏损,也就是我虽然我托管了,但不为经营效益负责。加之合同要求加盟商必须向特许总部采购原材料、消耗品,并遵守特许人提供的商品价格,不可私自进行原材料的采购。这样特许人就没有了约束,在托管活动中就可能不顾经营成本,高价采购、过量采购,以期优先满足自己的利润要求,从而伤害了加盟商的利益。再次,作为特许人,加盟总部作为经验和具有资源、专业优势的一方,相对被特许加盟商来说应承担更多的审慎注意义务。然而,由于我国特许经营方面的立法较薄弱,只有一部200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成为特许权人的门槛较低。现实中不少商家虽然符合“两店一年”(两家以上的直营店,一年以上的经营业绩)的法定条件,但必要的人才和管理技术特别是向被特许者提供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是比较欠缺的。商业宣传或许很诱人,但真正做起来,恐怕并没有想总那么精专。案例中,某餐饮公司所选择的店面面积过大、房租又高,店址又偏离主城区域;人员管理上又简单粗暴,频繁更换店长,员工不断离职……这些也是店面亏损的主因。所以,作为加盟商,在签订托管模式的特许经营合同时务必谨慎,最好为己方争取一些实质可操作的权利,防止特许权人滥用权利侵害自己的利益。(文/陕西伟天律所黄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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