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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怠于行使债权,保证人可否免责

杨* 云南-昆明 证据调查咨询 2020.12.03 11:20:24 305人阅读

债主怠于行使债权,保证人可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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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借条中没有约定你的担保期限,那么王某至迟应在应在2007年10月10日前要求保证人你承担保证责任。王某到上月才向你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保证期限,因此,其主张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2020-12-03 11:2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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