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死三人逃跑2006年1月31日,被告人A驾驶一中型自卸货车在106国道与相向行驶的B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B、随乘人员A1、A2三人死亡。事故发生后,A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A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当天,中型自卸货车车主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即车主与肇事人共赔偿原告人101650.56元,其中由车主承担75000元,其余由原告人向肇事司机追偿。2008年9月,A投案自首。A归案后,原告人B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人A赔偿余款26650.56元。肇事逃逸后投案应如何量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认为,被告人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被告人A肇事后逃逸,且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不法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01650.56元,应予赔偿,车主已按协议赔偿原告人75000元,原告人要求被告人A按协议约定赔偿26650.5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2008年12月9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A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26650.56元。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车撞死三人逃跑2006年1月31日,被告人A驾驶一中型自卸货车在106国道与相向行驶的B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B、随乘人员A1、A2三人死亡。事故发生后,A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A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当天,中型自卸货车车主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即车主与肇事人共赔偿原告人101650.56元,其中由车主承担75000元,其余由原告人向肇事司机追偿。2008年9月,A投案自首。A归案后,原告人B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人A赔偿余款26650.56元。肇事逃逸后投案应如何量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认为,被告人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被告人A肇事后逃逸,且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不法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01650.56元,应予赔偿,车主已按协议赔偿原告人75000元,原告人要求被告人A按协议约定赔偿26650.5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2008年12月9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A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2665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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