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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婚内一方为情人购置的房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可以这样理解:首先,夫妻婚内任何一方的上述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以此财产购买的房屋(不管给谁),均属于上述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2020-12-02 06:15: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