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附条件的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已实际存在,并有效行使,具有其法律效力,应将这种债权记入债权总额,并在破产清算中依法受偿。
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如果所附条件出现,债权人失去依法追偿的权利。
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随时可能因条件出现而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对这一类债权,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否则不予受偿。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债权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条件已经出现,该债权产生法律效力,理应列入债权总额,但是,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停止的条件尚未成就,今后是否能成就,尚属不确定状态,因此清偿这类债务时,应作出特别要求,以区别于未附条件的债权。
专业解答《民法典》合同编里关于附期限合同撤销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在附期限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如果想撤销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双方当事人需要根据合同的损失确定责任认定以及赔偿。
专业解答针对于合同的附期限,首先付期限是指生效期限的合同,也就是说期限届满时生效。针对于期限,一般来说都是由协议签订的双方来进行约定的,并且期限是要符合法律所进行规定的期限。
专业解答属于附确定期限合同的特征有,对于合同的期限是由双方当事人来进行约定,而不是由法律直接产生的;再者就是对于所约定的期限必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确定此期限是将来一定会发生的。
专业解答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律师解析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有约定的,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人寿保险理赔时效往往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的时效要求均由保险合同予以明确约定。基于常规实践,建议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人寿保险理赔程序,而具体的索赔期限可能会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清晰标明,比如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定时间段(例如两年、五年等等)。若超过了这一期限仍未提出理赔申请,则有可能因为超过了合同所约定的索赔时效而导致丧失索赔权利。因此,作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我们应当高度重视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理赔申请期限,并务必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及时递交理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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