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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没有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特许经营企

朱** 新疆-塔城 经营管理咨询 2020.12.01 14:06:43 384人阅读

政府没有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特许经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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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特许经营权协议的效力要结合签订方主体资格、资质,特许经营权内容等多方面判断。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循私舞弊的。

2020-12-01 14:0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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