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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军婚的离婚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来审理的,军事是无权处理的。
2020-12-01 09:18: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