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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吗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是否予以支持 根据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专业解答在行使代位权时,需满足债务人债权到期,但债权人债权未到期也可依法行使,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代位权成立的关键是债务人未积极履行到期债权,避免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若债务人债权未到期,则不涉及合理行使或滞后行使权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故不构成代位权。
专业解答代位权是一项法律制度,允许债权人在其债务人未能积极履行到期债务且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时,通过司法途径申请以自身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债权。对次债务人而言,无论是债务人直接还是债权人代理行使代位权,都不会改变次债务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及财产权益,不会因此受到直接影响。
专业解答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固有的上诉权,除了一般诉讼权益外,还应有特定上诉权。因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源于债务人授权,只有债务人能准确评估自身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代位权诉讼判决对债务人有法律效应,受既判力约束,不给上诉权不公,也不符合程序公正。尽管判决不直接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但通常对其民事权利做出认定和处置,与承担民事责任无本质区别。
专业解答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作为涉案第三方,可被债权方列为案件参与者。法院必要时也可通知债务人参与。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身份明确为第三方当事人。当债务人自愿参与时,其角色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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