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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

李* 浙江-金华 债务纠纷咨询 2020.09.16 10:05:07 358人阅读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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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问题解答如下,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借款35000元给胡某,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按约定还款。经了解,因胡某生意资金周转紧张,暂时无钱还款,但王某尚欠胡某到期货款2.7万元。2007年4月李某向提起代位权之诉,要求王某向其履行偿付义务,同时李某担心王某不一定有清偿能力,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李某无权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应驳回李某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第二种意见: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但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就具有履行能力,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应支持李某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但这并不等同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具备必然的财产清偿能力和现实实现条件。到期债权和该债权的实现能力完全是两回事。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能力,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表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作的代位权诉讼一经确认成立,就所确认的债权数额,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直接清偿的义务和责任,原来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且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显然是一种债的转移,即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取得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同时,却丧失了原本即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最终后果,不仅没有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拓展到次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反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又处于一种新的风险境地,甚至增添、扩大的债权人的债权风险。这无疑是与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相违背的。由于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并不是一经判决确认即可得到债权必然实现的效果,即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具备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和能力。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取得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的权利同时,债务人对其原本所负有的清偿责任并不丧失,这才符合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包括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的主张数额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同时也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这样,在共同的债务数额范围内,债务人、次债务人均负有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也就设定了与债务人负有连带关系的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这实质上是一种连带责任,以此保证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对代位要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不能以就代位权诉讼所作的由次债务人代位清偿为由,推卸其原本既有的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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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债权人的代位权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吗

    专业解答在行使代位权时,需满足债务人债权到期,但债权人债权未到期也可依法行使,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代位权成立的关键是债务人未积极履行到期债权,避免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若债务人债权未到期,则不涉及合理行使或滞后行使权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故不构成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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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对次债务人产生什么效力

    专业解答代位权是一项法律制度,允许债权人在其债务人未能积极履行到期债务且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时,通过司法途径申请以自身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债权。对次债务人而言,无论是债务人直接还是债权人代理行使代位权,都不会改变次债务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及财产权益,不会因此受到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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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务人是否可上诉?

    专业解答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固有的上诉权,除了一般诉讼权益外,还应有特定上诉权。因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源于债务人授权,只有债务人能准确评估自身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代位权诉讼判决对债务人有法律效应,受既判力约束,不给上诉权不公,也不符合程序公正。尽管判决不直接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但通常对其民事权利做出认定和处置,与承担民事责任无本质区别。

    2024.07.21 2005阅读
  •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

    专业解答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作为涉案第三方,可被债权方列为案件参与者。法院必要时也可通知债务人参与。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身份明确为第三方当事人。当债务人自愿参与时,其角色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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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吗

    专业解答在行使代位权时,需满足债务人债权到期,但债权人债权未到期也可依法行使,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代位权成立的关键是债务人未积极履行到期债权,避免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若债务人债权未到期,则不涉及合理行使或滞后行使权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故不构成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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