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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钟** 新疆-吐鲁番 刑事风险防控咨询 2020.11.30 15:14:42 397人阅读

内幕交易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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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通常指知悉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信息给他人,或者根据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定
(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内幕信息的内容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所谓的内幕信息具体包括如下: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内幕交易行为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三)内幕交易行的认责根据《证券法》七十六条第三款,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新证券法没有对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予以细化。没有针对不同内幕人员确立不同的归责原则。法定内幕人员是内幕信息必然知悉人,相对于其他或然知悉内幕消息的其他内幕人,对市场有更大的信用义务,因此当发生内幕交易后,法定内幕人应比其他内幕人在主观规则上更加严格,法定内幕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其他内幕人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在有内幕交易的情况下,一般会损害到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因此这是我国所不允许的,在有内幕交易行为的同时,往往也会伴随着回扣,如果涉及到的数额比较大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话,那就会构成刑事犯罪,此时就会追究当事人具体的刑事责任。

2020-11-30 15:15:4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诉讼方式简便。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状的方式,口头仅仅是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2)受理程序简便。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状副本,被告在接到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等。而在简易程序中,受理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应诉和答辩。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3)传唤方式简便。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用传票,并且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4)实行独任制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审判员在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开庭审理程序的简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不受庭审前通知当事人的手续和时间的限制。在普通程序中,人民必须在开庭3个月,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在3日以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在简易程序中,法庭审理可在受理后立即进行,无须办理传唤手续,即使另行指定开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适宜的方式通知、传唤当事人,通知和传唤均不办理专门的文书手续,只须记录即可。第二,法庭调查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即不必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的法定顺序的限制,而可以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意选择程序的先后。第三,法庭辩论的顺序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所规定顺序的限制,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指令或允许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言。但一般情况下,第一轮法庭辩论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顺序,即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适用简易程序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步骤不必严格划分,可以结合进行,以达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正确解决纠纷的目的。(6)审结期限较短。依《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期限为3个,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在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应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而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为6个月,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次6个月,经上级人民批准,还可以延长不特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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