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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对闲置荒芜的耕地作出了哪些处罚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并对闲置、荒芜土地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的,要缴闲置费,二年以上未用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还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表现形式(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查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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