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课间拉肚子,上课迟到了,老师不分青红皂白就用书抽了我两嘴巴,嘴都流血了,还让我在外面站了两节课,我就想问问老师打学生算不算犯法?
这个东西看你怎么说了,你说老师打学生是意气用事还是确有其事?量刑的轻重是需要采证的。我国刑法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设置里侮辱罪和诽谤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看,
首先采取暴力,言词好、图画这三种主要方式。
其次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的,至于当时你是否在场事后有多少人知悉不影响量刑。
最后侮辱必须是对特定人的侮辱,特定人可以是一人或者几人。同时犯罪的主管方面应该表现出强烈的目的性,其目的是损害你的人格和名誉。所以如果老师的主管目的是教育你成才,就不好办了。这样类型的犯罪必须是情节严重,判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可剥夺政治权利。 一般侮辱不可能是不认识人之间的,所以侮辱罪告诉才处理,当然危害国建安全除外。再来看诽谤罪,它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来看,
首先散布的事情必然是捏造的,也就是说如果确实有这个事情只是表达方式欠妥并且情节不是太严重由于老师工作的性质所以一般不会判罚或者不会重判。
其次必须散布这个事实,也就是说必须让众人知道。
最后必须是针对特定人也就是你。和上罪一样本罪依然需要强烈的目的性。判罚是一样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小析数学成绩不好,老师就对他罚站,用木板或教鞭打手心,老师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小析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对老师打学生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同父母一起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2016-12-08 14:14:2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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