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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学校和老师赔偿,麻烦咨询下,这种情况需要我们负责吗,在学校造成学生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张** 黑龙江-黑河 人身侵权咨询 2016.12.06 11:29:25 1739人阅读

我们班的两个学生在上体育课自由活动的时候,老师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下互相嬉戏打闹,结果一个学生的牙齿被磕坏了,现在家长非要说是在学校受到的伤害,老师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导致的事故发生,要求学校和老师赔偿。麻烦咨询下,这种情况需要我们负责吗?在学校造成学生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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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种情况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要担责  责任划分和赔偿方面,《条例》提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者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八)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九)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十)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十一)学校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二)学校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三)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四)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以上内容即为学校造成学生损害赔偿情形的法律规定。

2016-12-06 11:4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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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学生是在学校受到伤害,既存在着造成学生损害赔偿情形的规定,但以下情形,学校则可以免责: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2016-12-06 11:3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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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在学校造成学生损害赔偿情形,具体回答如下: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016-12-06 11:3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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