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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想具体了解下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王** 江西-萍乡 宅基地咨询 2016.11.28 22:24:06 262人阅读

请问宜春律师,我家因为要建房子所以跟邻居乙签订了对调协议,协议中也声明了对调之后乙方的地我家拥有使用权和支配权,可是之后乙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又把这块地永久的转让给了丙,所以想具体了解下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应该找乙还是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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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这起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根据你的描述,对于土地的对调是你和乙之间对调,协议也是你和乙之间签订,追究责任是追究乙的责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相应责任。

2016-11-28 22:3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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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您的描述这是属于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我的建议是可以起诉乙,将丙作为第三人拉进诉讼中,通过判决维权,详情可来电,来访。

2016-11-28 22:4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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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可以依据你与乙签订的协议向乙主张损失赔偿。你和丙没有任何协议,所以这个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你是无权直接找丙赔偿的。

2016-11-28 22:27:06 回复

1、严格实行“三到场”制度,即申报前,对其所在村组的旧宅基地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农户方可受理,做好批前踏勘、选址到场,审核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批后放线、打桩定位到场,确定四址;建议给乡镇所配置动态监测仪器,由乡镇所在放线时用把建房户的四至范围定位,以免“批东建西”。房屋建成竣工后验收到场,审核是否超标准用地。经验收符合标准,才能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以证管地,村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出据承诺书,承诺建新房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旧房,退出原来使用的旧宅基地,交给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2、强化村镇规划,引导村民集中统一建房,加快新农村建设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居民点的步伐。要严格实行拆旧建新制度,对一户多宅不居住的废弃、空闲宅基地统一规划、整理,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原地翻建、改建的,按用地规划要求批准后给予保留或减少用地面积,统一建房。在建房时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一户拥有几处宅基地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在宅基地交易的时候,买卖双方如果不是唯一住房的,应该参照税务部门的税率收取相关的税费,大大减少“一户多宅”的现象。3、村民建新房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积极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于荒芜未建的闲置宅基地,超过一年以上未建设的,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另行安排。同时对闲置、废弃的宅基地收回程序应由县政府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定;对符合被收回条件拒不配合所属村集体收回的村民,规定相应严厉的制裁措施;已建房户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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