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滨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现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擅长刑事辩护领域: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执业多年来,成功地为多名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为他们免除了牢狱之灾。另为多起案件的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为他们争取了缓刑,还有成功地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争取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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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学习法律,对拘传这方面不是很了解。所以我想问下北海律师关于拘传适用对象包括那些呢?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拘传适用对象如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中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拘传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强制被传唤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拘传的适用对象立即放回。
2016-11-27 19:03:55 回复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对被告可以拘传:
一、必须到庭的被告。
1、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二、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三、不到庭没有正当理由。以上就是拘传适用对象,希望帮到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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