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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滨律师

郭海滨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现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擅长刑事辩护领域: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执业多年来,成功地为多名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为他们免除了牢狱之灾。另为多起案件的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为他们争取了缓刑,还有成功地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争取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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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学习法律,对拘传这方面不是很了解,所以我想问下北海律师关于拘传适用对象包括那些呢?

龙** 宁夏-中卫市 刑事诉讼咨询 2016.11.27 18:49:55 132人阅读

最近学习法律,对拘传这方面不是很了解。所以我想问下北海律师关于拘传适用对象包括那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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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拘传适用对象如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中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拘传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强制被传唤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拘传的适用对象立即放回。

2016-11-27 19:0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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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对被告可以拘传:
一、必须到庭的被告。
1、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二、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三、不到庭没有正当理由。以上就是拘传适用对象,希望帮到你呢。

2016-11-27 19:0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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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执行人员实际上有时只需要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即可解决问题,一旦宣布司法拘留,在后续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丧失了工作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运用拘传措施不仅是为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清其财产状况,进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可成为排除妨碍执行的行为有力措施。

2016-11-27 18:5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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