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互助帮困对象在上海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应当先到其外省市医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机构或者外省市原工作单位报销,报销后自负的医疗费(扣除有关费用)达到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标准的,可到户籍所在街道(镇)的医保服务点申请补助。申请补助时,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医疗互助卡》、医疗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当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及相关病史资料等。委托他人代办申请时,需要同时出示被委托人身份证,同时填写补助申请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2.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3.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地残疾人、还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医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司法救助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1、人民对当事人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立案时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2、人民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处理当事人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人民经审查,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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