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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财产分割的问题,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
离婚时达成的对财产进行分割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须在协议离婚一年内提讼。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此外,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提讼。
如果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或仲裁条款不明确,双方又不能达成有效补充仲裁协议的,则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应该向法院起诉,不能申请仲裁。如果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的,则只能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依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可见,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是不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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