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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解答如下,学生出事老师是否有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应尽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业解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受伤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遭受伤害时,应由学校或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学校在此过程中有过失行为且未能尽职履行教育和监管之责,则学校及其施害者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学校已充分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应由实施侵害行为的学生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专业解答若在小学生在校内奔跑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其他学生受伤的情况,那么,对受害者构成伤害之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有义务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然而,若该小学未能履行其在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应有职责时,亦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若该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之责,则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专业解答小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碰撞后,责任如何分担若在学校中发生学生奔跑相互碰撞事件,导致其中一名学生受伤,那么负责该学生日常监护之监护人员应承担起对受伤学生进行赔偿的法定义务;如若学校在此过程中未能履行其教育及管理的应有职责,那么学校亦须担负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若学校能够证实已经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那么便无需再为此次事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专业解答《民法典》之儿童在学校意外伤害责任归属问题若遇有当事人子女在校园内遭受伤害事件,当该校已全力以赴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之际,那么此时之责任将不复存在;然而,若学校未能完全履行上述职责,亦需承担相应责任。若所受伤害系源于位于校内之第三方行为所致,则责任主体应当归属于此第三方,而对于未能充分履行其管理职责之处,学校亦应承担相对的补充责任。
专业解答对于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学童在校园内遇到突发状况时,假设校方未能充分履行其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职能,那么通常情况下校方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然而,如若能够证实校方已经竭尽全力地履行了其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校方便无需对该类事故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律师解析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律师解析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解析 学校不承担学生在校外受害的责任。 学生在校外受害的责任应由侵权者负责,学校只对学生在校内受害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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