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前和丈夫离婚了,因为之间育有一子,之前的抚养权是在我这里的,现在孩子父亲要求变更抚养权,不同意抚养权变更的答辩状怎么写?不同意抚养权变更怎么办
不同意抚养权变更的代理词范文是这样的,可以参考:尊敬的法官: 我受被告何xx的委托,担任原告蔡xx诉其变更抚养关系的代理人,通过走访,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结合法庭调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何xx抚养蔡x(小孩)合情合理合法,原告要求变更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截止到今天,蔡x4周岁零136天,属幼年时期,年幼的孩子需要细心照顾,慈爱的母性决定了母亲抚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此乃常理。原告诉状中称:不愿与被告生活,与常理相悖。房山区法院(2008)房民初字第8328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的判决,判决书确定“蔡x与被告生活为宜”的结果,是符合《婚姻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精神,是在综合原被告双方经济、环境、秩序、人品的各方面因素基础上做出的唯一正确的结果。生效的判决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原告更应遵照执行。从2009年4月11日孩子被抢8个月的时间内,被告思子心切,多次找原告的父亲交涉,原告的父亲总是推脱,对母子感情造成极大的伤害。抢走孩子的时间越长,违法行为时间越长,对母子的伤害越深。 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需符合《意见》的精神,原告在没有提供被告患病证明又未提供伤残证明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是对房山法院判决的否定。其要求必被法院驳回。相反,被告于2009年11月2日结婚,其爱人愿意接受蔡x并保证视为己出,如果说被告距房山法院判决时发生变化的话,就是被告更有条件抚养蔡x二)、原告抚养,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前途堪忧
1、原告是一个没有家庭观念的人,对孩子没有付过责任,将来也不会负责任 原告在房山法院诉讼中说“原告在外打工两年”,此论点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又认定“原告一直在外打工与女子共同生活”。原告在离婚前长达2年的时间内,没有履行为父之责、为子之孝、为夫之道,难道原告突然就能变得良心发现么?
2、原告是个没有道德法治观念的人,应受指责 原告在与被告分居期间与人生子,属道德败坏,争夺抚养权,只能回把孩子引进歧途。三)原告起诉是让法律为违法行为买单 孩子被抢,被告曾于2009年7月起诉,本定8月17日开庭,被告自觉理亏,匆匆撤诉。无论原告如何辩解,自己抢孩子的行为是违法的;原告幻想得到抚养权,为抢孩子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但法律不会为违法行为买单。四)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的赔偿。以上意见,请参考 代理人:理由 2009年12月14日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不同意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一方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权怎么办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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