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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本领又不能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 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职责田和社会保障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综治委20044号 (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准则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要求的,能够按限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坐牢或劳教前已经参加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再次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限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量交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纪的,按限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坐牢、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准则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十二)乡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寓居地后,应及时落实职责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认可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2020-11-05 16:18: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