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这种国家行为,是以国家名义作出,不涉及特定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有关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行为。
⒉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单位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
⒊行政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内部行政行为。对此类行政行为不服,只能通过向上级行政单位或监察、人事部门申诉解决,而不能启动行政诉讼。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3、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类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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