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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给付不当得利和不因给付不当得利哪个可以追回?

ask****509 天津-河北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0.11.04 22:46:11 314人阅读

你好,因给付不当得利和不因给付不当得利哪个可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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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南开区 咨询解答:52454条

您可以说一下具体情况

2020-11-05 07:5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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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河西区 咨询解答:14276条

具体事情是?

2020-11-05 15:13:51 回复

原告一: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坊##号楼##单元门。电话:186#原告二:李某,女,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市##乡##村电话:1861006##原告三:张某,女,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市##镇电话:18610066##被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朝阳区##路1号院##小区9号##楼5层515。电话:186111#案由: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一现金236583.67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二现金13001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三现金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07年6月14日,原告一和被告在##售楼处认识,同年7月份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在双方交往的过程中,原告一以结婚为目的,真诚和被告来往,并于2008年-2012年与被告恋爱将近五年。期间,原告一和被告的一切开支均由原告支出,而且,被告在原告一未明确授权的前提下非法使用原告一的资金,共计236583.67元。同时,原告二和原告三为了原告一与被告能够顺利结婚,原告二赠与被告13001元;原告三赠与被告4000元,作为彩礼。然原告一不曾料到被告在与其交往的五年间一直刻意隐瞒已婚事实,还不断以各种理由拖延登记结婚,并擅自转移原告一的大额财产,并占为己有,同时占有原告二及原告三的财物,不予返还。为维护上述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上就是不当得利垫付起诉状范文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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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专业解答1、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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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给付不当得利有什么构成要件

    专业解答须一方获得利益。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而自己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即使依法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须他方受到损害。他方确实受到损害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要件。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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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具体有哪些情形

    专业解答1、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2、基于受损者行为。3、基于第三人行为。4、基于法律规定。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5、基于事件。

    2024.06.20 169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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