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
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
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
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专业解答代位权持有者可直接用行使收益清偿债务,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额外支出如差旅费,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行使代位权需在债权人原有债权范围内,若超限则无权代为,不足部分需单独诉讼债务人。
专业解答我国代位诉讼有四要素:债权人权益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方到期债权致损失、债权已到期且非专属债务人、法律允许。行使代位权需注意: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偿,通过法院裁定并提出请求,限于债权人实际债权额。
专业解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未能有效保护自身债权时,债权人有权代替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次债务人)的权益。要行使此权,须满足五个条件:1)债权债务关系合法;2)债务人有向第三方主张债权的权利,非专属;3)债务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4)债务人放弃或不行使导致债权人债权受威胁;5)债权人收益不超过原债权总额。
专业解答经过法院确认代位权后,债务人及关联方需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原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债权人可直接从代位权收益中获偿,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其他相关费用可向债务人索赔。行使代位权以不超过自身债权为限,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主张,不足部分需另诉债务人。
专业解答署名权的法律效力双向作用:一方面,赋予债权方权力,使其能从行使署名权的收益中直接获益;另一方面,对债务人构成约束,一旦得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务人须避免妨碍该权利,包括放弃权益或采取可能损害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为,以保障债权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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