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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一人,母亲放弃弟弟,所以弟弟的权利归谁

蔡** 北京-门头沟区 遗产继承咨询 2020.10.29 01:16:56 300人阅读

姐姐一人,母亲放弃弟弟,所以弟弟的权利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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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母亲兄弟,姐姐协商一致,根据自己的意思在网上搜一篇,修改即可。范本参考如下被继承人:,原身份证号码:被继承人:,原身份证号码: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原身份证号码: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原身份证号码: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原身份证号码:现被继承人去世,留下遗产(房产)尚未分割。我们是被继承人的三个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遗嘱,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各继承人确定,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为:
①、房产之
一:市路号
②、房产之
二:市路号的一半【即:一楼(铺面)60平方米,二楼房子60平方米,共120平方米】
2、房产之
一:市路号由继承人:和继承人:共同继承。
3、房产之
二:市路号的一半【即:一楼(铺面)60平方米,二楼房子60平方米,共120平方米】归三人共同继承,共同共有。现我们约定:该房产在获得拆迁获得补偿款并分割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处于三人共同继承,共同共有状态;未经三人共同协商一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处分,及其他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行为。
3、房产之二由于翻新装修,继承人: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和继承人:6万元人民币做为该房屋的翻新装修费用。
4、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对该房产的重大修缮、保存和改良行为应该由三个人共同协商同意(未经协商一致的行为,由该行为人负担),产生的费用由三人平均分担。
5、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约定该房屋的收益(收租)由三人共同平分所得的收益。
6、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因为某合法继承人的过错产生的债务、侵权等纠纷由该继承人自行承担责任。
7、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任何继承人不得主张转让、抵押该房产。
8、待该房产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后,由子女三人对该款项平均分配。
9、若任何合法继承人对房产之二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有造假、欺诈等行为的,约定其对该房产的继承份额减半,剩余份额由其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10、若任何法定继承人实施侵害其他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行为,约定取消其对该房产之二的继承份额,该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1
1、如有其他争议可通过协商处理。1
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1
3、本协议在市区签署,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或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纠纷,由市区人民管辖。1
4、本协议一式陆份,协议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继承人:(签字、按手印)继承人:(签字、按手印)继承人:(签字、按手印)签约时间:

2020-10-29 01:18:56 回复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3、需公证的文书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二)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三、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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