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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前买车算非法转移吗?

曾* 西藏-林芝 离婚咨询 2020.10.28 20:40:09 471人阅读

离婚之前买车算非法转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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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不算的。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则离婚前购买的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解答如下,一、不是深圳户口的个人是不能以个人的名义购买社保二、查询可得:1、非本户籍人员不能以个人名义办理缴纳社保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只能依靠工作单位或挂靠单位才能办理。2、挂靠公司是要收取管理费的,这样的话,费用太高,不划算。3、如果,你既无工作单位,又不想利用挂靠公司办理的,可找你认识开公司的或个体工商户办理,这样,只要交社保费就可以啦。4、外地的社保医疗卡是不可以在深圳使用的。三、深圳社保补缴有个人补缴和单位补缴两种,非深户只能单位帮忙补缴,个人无法补缴。1、非深户补缴年限:近2年养老保险。2、非深户办理流程:需要公司帮忙补缴,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3、如果在深圳有工作单位的话,可以直接让企业单位帮你办理深圳社保,因为深圳社保政策的关系非深圳户口人员是不可以自己单独办理社保。4、如果继续在深圳交10年的社保费是划算的,每年需要交8的缴费。扩展资料:缴费责任和缴费标准(一)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范围的参保人,可自愿向市社保机构申请缴费,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二)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范围的参保人,申请一次性补缴的,可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在申请缴费时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到账后,已到账月份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缴费比例按申请缴费时本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相关规定执行;补缴月数不超过该参保人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应一次性补缴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月,其中取得本市户籍之月早于2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月。一次性补缴额为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月数。一次性补缴后,统一按月缴费基数之和的8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按规定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三)缴费金额到账后,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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