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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不立案不提供书面立案通知

ask****336 湖北-咸宁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24 20:24:00 498人阅读

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不立案不提供书面立案通知书给被害人,向上级法院起诉书还是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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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 咨询解答:41666条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之规定,受诉版人民法权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故此,您可以直接向不予立案的上级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最后,提醒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诉讼,起诉时您应当一并提交行政行为应当作为的法律依据,以及行政机关不作为事实的存在,而后再选择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确认不作为行为违法等诉讼请求。

2020-10-24 21:56:53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74370条

你这边是什么案子?

2020-10-26 14:58:04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4732条

你好,起诉书。看到你的问题时间较晚,没有及时回复你的咨询,敬请谅解。具体可来电详询,方便沟通和为你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如果有后续疑问,可以电联我,电话免费的,微信同手机号。

2020-10-24 22:12:56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9778条

您好,可以投诉。

2020-10-24 20:58:0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及时性是指承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被告必须在收到原告状副本后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调取与收集规则(1)有权向有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享有此项权力。与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不同,这是自身的调取证据职能。在庭审模式改革的今天,更多地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证据提供多由当事人自己完成,所以,的调取证据职能应该是受到限制的。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有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包括:①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调取的;②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基于以上所说之理由,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应该理解为是一种限制性规定,即除此两种情形之外,不能主动调取证据。(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目的很明显,在于防止被告“先裁决、后取证”。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随意地去补充收集证据,岂不等于认可被告可以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出具体行政行为?不过,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得自行”收集,意味着经过同意,被告仍然有权去收集证据。于是,问题就出在究竟什么时候同意、什么时候不同意。如果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现有的与的错综复杂关系中,就有可能形成对被告的纵容。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被告经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形有两种:①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②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从另一角度观之,这也是对允许被告再行收集证据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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