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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下来了可再单独提起民事吗?

ask****104 吉林-延边 判决执行咨询 2020.10.24 15:16:32 321人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下来了 可再单独提起民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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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020-10-24 15:37:32 回复


1.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应当可以;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收诉讼费的,而且已经立案,为何要撤呢?
建议不要撤诉,理由如下:
1.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其主动赔偿情况可视为量刑情节之一,被告人为了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一般都会积极赔偿你的损失,除非你目的就是要追究对方责任,不要对方积极赔偿.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提起精神抚慰金,如果你是因为这个原因撤诉,然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抚慰金,那你就大错特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纯的民事诉讼,都不能判处精神抚慰金.
3.如果要民事审判庭判决的话,被告人一旦被判刑,赔偿的执行就很困难.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服刑期间,一律中止执行民事赔偿.被告人服刑期满后,也很难执行,因为其一出狱不可能马上就能有收入.


1、在刑事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为了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一般都会积极赔偿。
  因为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和积极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能成为对方从轻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而刑事部分一旦判决后再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积极赔偿就不能作为从轻量刑的条件,很多情况下就不会积极给予赔偿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嫌疑人或其家属对受害人作出积极赔偿时,取得被害人谅解和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对双方都有利。对被害人来说,特别是面对赔偿能力较差的被告人时,被告人服刑后,可供执行的财产很少,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赔偿根本无法落实。对于被告人来说,用积极赔偿来换取较低的徒刑,绝大多数被告人及其家属还是会尽力赔偿的。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收取诉讼费,可以降低被害人的诉讼成本,而另外提起民事诉讼需缴纳诉讼费用。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缺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缺点是法院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当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比如看被告人是否具有赔偿能力,除了考虑他自身的财产以外,在涉及交通肇事的案件中可以看他是否买了责任保险。对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获得赔偿的数额大小以及实现的可能性,一般是考虑采用上述哪种方式的思路。

高额赔偿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有的学者和部门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单纯民事赔偿执行统一标准的主要考虑,但由于刑事案件被告方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要价”又太高,导致实践中许多被告人亲属认为,与其东借西凑代赔几万元被害方也不满意,索性不再凑钱赔偿,结果造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赔偿。命案中这种情况尤为普遍,直接导致的结果是被害方的境遇更加悲惨,既不利于被害方权益的切实维护,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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