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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和拘留所条例实施

ask****668 海南-海口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10.21 14:03:56 435人阅读

拘留所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和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是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才不收拘。但拘留所现在以被拘留人收拘前单次体检血压180达到三级不予收拘,凶手并无伴发严重心脏、肝、肾,糖尿病等,也为提供既往住院病历。我在寻找反驳的文件法规,哪个文件法规能反驳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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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如下:
《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等等。

2020-10-21 14:1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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