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具体到本案,林某以虚构交易为他人信用卡套现的方法,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法释【2020】19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该行为数额在100万元/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100万元以上逾期未归还,或者造成其直接经营损失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林某非法经营行为符合“情节严重”标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当代检察官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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