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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著作权产品的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其合法的进货渠道,是否可以免责?

罗** 山东-滨州 著作权咨询 2020.10.17 08:42:40 390人阅读

销售侵犯著作权产品的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其合法的进货渠道,是否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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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这是因为在行为人能够证明发行或出租的作品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其也有可能明知发行或出租的作品为盗版作品,这种情况下依然享受免责的待遇对著作权人就非常的不公,也起不到打击盗版保护市场交易的作用。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目前未规定侵权商品销售者有合法来源抗辩事由,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涉嫌著作权侵权的销售者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以及如何适用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如果销售商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其前提是能够证明合法来源抗辩的,但是不能够得出:能够举证合法来源,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20-10-17 08:4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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