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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对执行裁定进行抗诉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可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但认为只限于审判活动中。参见199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为了保证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不予受理。”
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发氦篡教诂寄磋犀单篓项法律监督权。抗诉分为两种:一种是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提交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检察院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被告对判决不服,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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