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法律咨询 > 襄阳法律咨询 > 襄阳办案流程法律咨询 > 对适用特别步骤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服的,有什么救济途径能否提起上诉或

对适用特别步骤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服的,有什么救济途径能否提起上诉或

任* 湖北-襄阳 办案流程咨询 2020.10.13 08:50:08 404人阅读

对适用特别步骤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服的,有什么救济途径能否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其他人都在看:
襄阳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襄阳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对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二、特别程序的特点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管辖。5、免交案件受理费。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相关知识:什么是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