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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行贿,但事情却未办成,未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损失,构成行贿罪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因此,如果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即构成行贿罪;但是如果是正当利益的话,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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