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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

舒** 湖北-黄冈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0.10.10 20:13:32 407人阅读

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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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
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的不同理论。
1.“给付说”。
认为应以行为人实施给付财物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志,对方是否实际接赂,是否实际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所不问
2.“牟利说”。
认为应以人实际是否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理由是,构成行贿罪的法定条件,一是给付人财物,二是牟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给付财物并非行贿人的最终目的,其目的是通过人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使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侵害。因此,应以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否达到作为区分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达到目的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
3.“区别说”。
认为区分行贿罪既遂与未遂时,应分不同情况来处理。对为今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预先给付财物的,以是否给付财物为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对先已获取不正当利益,然后给付财物的,以是否获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因为人是否为行贿人牟取了不正当利益,表明了是否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这一标准也能够不放纵那些先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事后行贿的犯罪。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还包括社会风尚;而要求人先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然后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已获得不正当利益而尚未给付财物之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总之,行为人不论是给付财物,还是获得不正当利益,都属于行贿罪的客观要求,都侵害行贿罪的客体,因而,只要其中一个行为实施完毕,就应视为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为未遂
4.“给付和收受说”。
认为应以行贿人实际给付财物,人实际收受财物,并请人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但不要求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一定达到。理由是,行贿罪具有诱惑性和腐蚀性的特点,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必须保持廉洁。行贿人以财物收买国家公职人员使之丧失原则性,败坏和社会风气,客观上起到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作用。因此,即使行贿后尚未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仍应以行贿罪既遂认定。
行贿罪简介

2020-10-10 20:15:3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受贿罪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
首先,犯罪可分承诺、接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其次,根据本法规定,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第三,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种认为一经实施索贿行为就构成既遂的观点,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您好,针对您的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只是规定了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千差万别的,法条面对实践的困惑多有发生。因此,罪既遂与未遂的 认定标准历来就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热点问题。

一、认定罪的一级标准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如何认定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上,主要有四种观点:

(1)承诺说。认为在的形式下,应以人向行贿人承诺之 时为既遂标准,即只要人作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构成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以是否完成索贿行为作为区分 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

(2)谋取利益说。认为确定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为标准。只要人为他 人谋取了私利,无论其是否已经得到贿赂,均应视为构成罪的既遂;只有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罪的未遂。、

(3)实际 说。认为应以人是否实际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人收了行贿人的财物,就是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收受行贿 人财物的,属于未遂。

(4)与谋取利益说。认为区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一般情况下应以是否为标准,已收受的为既遂,未收受的为未遂; 但是,虽然未,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失的,也属于罪的既遂。 笔者认为,上述诸观点中,实际说符合罪的本质特征,因而是正确的。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罪的未遂形态应当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罪客 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因此,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罪是否得逞。

二、认定罪的二级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收受他人财物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究竟该如何具体地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受他人财物呢?对此,在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未遂。

(2)藏 匿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以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凡是已将财物藏匿的为既遂,未藏匿的为未遂。

(3)控制说或取得说。认为应以行 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4)失控说 或损失说。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因行为人的索贿或者收受行为而是否丧失对该财物所有权,或者是否造成所有人财产损失为标准。凡是财物所有人丧失对原物所有 权或者造成了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5)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者 收受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已实际置于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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