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肇庆法律咨询 > 肇庆结婚法律咨询 >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十八条有什么新规定?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十八条有什么新规定?

王** 广东-肇庆 结婚咨询 2020.10.09 19:34:07 422人阅读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十八条有什么新规定?

其他人都在看:
肇庆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肇庆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房屋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当日,将异议申请人和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
异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房屋权利人达成协议或者向人民申请保全,并通知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逾期未达成协议也不申请保全的,该异议失效。
在异议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期间,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暂不办理转移、变更和他项权登记。
因异议申请不当造成房屋权利人权益损害的,异议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0-10-09 19:35:07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