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人)于2009年8月1日向法院提高了支付令申请书。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支付令,可是,法院一直未给我支付令(可能是法院工作人员忘了),二年多来,我也没问过法院(因我不懂法律知识),被申请人也没还一分钱给我。直到2012年4月28日(时隔2年零8个月),法院才通知我去拿支付令(法院在支付令上的签发日期是2009年8月31日)。请问:1.我拿到了这个支付令后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若可以申请,我的有效期多长?从什么时候算起?(告诉我法律依据)2.若不能申请强制执行,请告诉我怎么办?(若重新起诉,借条的还款期是到2009年4月30日,诉讼期早该过了吧?)3《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法院又说“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请问究竟是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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